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在班级前(15%)以内,上一学年度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上学年学习中没有补考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没有铺张浪费、追求奢侈的行为。
(六)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一)名额分配:各二级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及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数、贫困生比重等因素确定。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元。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安顺学院全日制在读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具体评审程序为:
1、学校下达评审通知。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省资助办的有关通知,拟发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评审工作的通知。
2、学生申请,班级评议。9月30日前,二级学院各班级做好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班级收集交至所在二级学院汇总。
3、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评选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及学生个人申请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组织评审后,报学校审议,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天的校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评审结果、公示材料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等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经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等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宣传和教育工作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国家、省市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资助育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学生资助完成学业。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安学院通〔201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