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安学院发﹝2014﹞51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使教学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各类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制定办法。

一、 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界定

在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过程中,由于教师、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应确定为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二、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影响教学秩序,情节尚轻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委托他人代课、自行改变授课地点等。

2.上课迟到或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包括实验课、电教课、习题课、讨论课等)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因急性疾病无法提前请假及一些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不能准时上课者除外(但事后应补齐相关手续)。

3.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不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课型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改变课型,授课进度提前或拖后超过6学时。

4.上课时拨打或接听电话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实验课、实践课、上机课等准备不认真,致使课程不能正常进行达20分钟以内;在实验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且致使不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6.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7.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造成不良影响。

8.考试命题、阅卷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9.监考人员迟到、私自调换、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不认真清理考场,影响考试秩序及对违反考纪的学生不警告、不上报,对舞弊行为制止不力。

10.工作不负责任,错评、漏评试题,错登学生成绩不按规定纠正或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

11.不按教学管理工作程序而自编、自印、自订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在学生中推销,造成不良影响。

12.其他影响教学秩序的情节。

(二)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不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重大教学事故:

1.不能教书育人,在讲课中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含实验课,实习课和监考);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以上结束课程;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不接受教学任务。

3.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未按教学计划完成学期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而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4.教师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因急性疾病无法提前请假及一些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不能准时上课者除外(但事后应补齐相关手续)。

5.实验、实践、上机课程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课程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以上。

6.监考人员、主考教师考试时未到岗或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生考试出现集体舞弊现象。

7.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

8.考试前泄露考题,监考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替考生夹带、传递。

9.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恶劣。

10.考试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安排考试。

11.教学中讲授内容严重错误,在学生中反响强烈。

1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13.其他影响教学秩序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

三、一般教学管理事故和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一般教学管理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服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影响教学秩序,情节尚轻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没有教室上课,考试或考试座位安排出现差错,而未在接报后及时妥善解决。

2.不按时向教师发放课表、记分册、教学进度计划、监考通知单等,致使师生误事、误课、误考。

3.因人为因素,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致使教师或学生在教室空等。

4.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上课或考试时间铃声错乱等。

5.制卷、试卷管理与发放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考试秩序混乱。

6.教学管理部门未按时下达教学指令(包括教学日历、课表、考试日程等以及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有关通知)。

7.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如教材的征订等),给教学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8.实验、实习部门的相关人员未及时准备好实验、实习用品,影响实验、实习课正常开出。

9.无正当理由,未保证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供应,影响教学秩序。

10.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教室安排、清洁卫生、编制课表、教学计划、监考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影响个别班级或较小范围的正常教学秩序。如上课教室安排重叠、教室卫生脏乱、考场无人开门等,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开考达5~10分钟。

11.在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过程中,不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或职业道德较差,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12.其他因工作疏忽,影响正常教学、教学管理工作运转情节。

(二)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重大教学管理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无故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2.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如教材的征订等),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3.不执行规定,随意或擅自宣布停课或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实习计划、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4.在教学管理中重大问题不经研究擅自处理,产生严重后果。

5.试卷印制、传运、保管过程中,严重泄密或出现回收试卷丢失等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6.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明、证书。

7.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8.在考试前故意以各种方式向学生漏题。

9.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教室安排、清洁卫生、制定课表、教学计划、监考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如上课教室安排重叠、教室卫生脏乱,考场无人开门或座位不够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开考超过20分钟。

10.其他不履行岗位职责而影响教学秩序的情节。

四、事故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被发现、举报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调查,初步核实,由责任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检查,同时,所在部门应如实填写《安顺学院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表》。

2.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时将事故认定处理表和责任人的检查或情况说明一并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界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有关领导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教务处根据学校意见将认定结果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再由该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

5.对发生事故事实隐瞒不报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拖报者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列为事故责任人。

6.在检举和认定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有意诬告、徇私舞弊、公报私仇、打击报复,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五、事故的处理

1.事故的处理办法对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同样适用,同等对待。

2.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津贴100元,并通报各教学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事故,第二次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津贴的50%,并给予全院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4.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津贴的50%,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5.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事故,每次均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津贴的50%,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取消当年申报职称或晋职晋级的资格;

6.各类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均取消其当年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7.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事故的部门,不能参加本年度先进部门、先进支部的评选。

8.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津贴的扣发,由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安学院发〔2009〕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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