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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2013-10-31 16:45   审核人: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积极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创新与创业实践等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实践主要内容 

(一)创新实践主要内容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等。 

2、科研项目。包括大学生创新课题、横向委托课题等。 

3、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4、竞赛活动。包括科技竞赛活动和文体竞赛活动。科技竞赛活动主要是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的学科竞赛、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等。文体竞赛活动主要是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的文艺体育比赛,如大学生运动会、单项体育比赛、单项文艺比赛等。 

(二)创业实践主要内容 

1、创业活动。学生注册创办公司、参加创业大赛等。 

2、创业训练。学生通过培训与学习,获得非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折算按照《安顺学院学生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折算课程学分实施办法(试行)》安学院发〔2012〕66号)文件执行] 

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 

(一)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所获学分均记入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块学分,并且获得1个实践学分可申请免修1个学分的相应模块课程。具体各类学分分值见附件1。 

(二)依据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各二级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分值。 

(三)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凭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填写“安顺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然后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和统计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值,记入“安顺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具体表格见附件2。 

(四)所认定的学分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公示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核实、再确认,直到正确无误为止。各二级学院教务科长负责核对学分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报教务处学籍科,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组织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单位学生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分值的认定与管理进行监督与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抽查核实,凡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以认可,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的,由涉及部门事先申报,经教务处确认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处理,重大争议事项报教务处协调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2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顺学院教务处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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